每个业主都希望有个保姆般的物业,就算多交物业费也心甘情愿。然而事与愿违,业主不仅未享受到应有的物业服务,还要交高额的物业费。今天小编要告诉广大业主以下情况下你可拒交或少交物业费。
一、物业费都包括哪些方面?
物业管理的费用通常包括两大方面:日常管理和特约服务。
日常管理是经济性的管理和服务,包括以下内容:日常养护,清洁绿化,安全保卫,消防工作,日常维护,征收各类费用、保管使用管理基金,协调各方面社会关系,处理好物业内部人际关系。
特约服务是指根据业主和住户需要,提供各类特别服务,这些通常是有偿的。如送奶送报,看护老人、病人、儿童,订票送票,代为购物,送货上门等等。
二、哪些情况下可拒交物业费?
1、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,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;
2、物业资质有问题,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;
3、物业要求业主未收房就交纳物业费,可拒交;
4、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合同;
5、物业公司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,但要有足够的证据;
6、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,由开发商缴纳物业费;
7、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服务责任,全体业主都可拒交,但要有足够的证据;
8、供热、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所产生的能源费用,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,业主可以拒交
三、哪些情况下可少交物业费?
1、物业费从交钥匙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,若收房后从未入住,经确认,可只交70%物业费;
2、入住后,但未使用住房,经确认,连续使用不超过6个月的房子,从第7个月开始,可只交70%物业费。
四、不交物业费有什么后果?
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。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,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,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;逾期仍不交纳的,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对此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6条进一步规定,经书面催交,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,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,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因此,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,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,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。
在日常生活当中,存在很多小区矛盾,不管是鸡毛蒜皮的小事,还是已经影响到居住品质的大事,都时常发生。在物业纠纷案中,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也是各种各样,主要包括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、开发商出售的房屋配套设施不齐全、公共设施不到位、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……
一般来说业主没有办法选择物业,所以我们更要在于物业的交涉中留个心眼,保护自己的权益。